民事案件
发电公司取排水致渔业受损案
基本案情
2010年,原告圣洪源等53户渔民提起诉讼,认为被告江苏镇江发电有限公司自2003年3月投产以来,其发电过程中的取排水行为,致使原告长期从事捕捞作业水域的渔业资源受到显著影响,导致排水口附近水域增温,鱼类因水温升高回避该水域,同时也降低了孵化率,要求被告赔偿每户渔民经济损失5.1042万元,总计270.5226万元。被告江苏镇江发电有限公司辩称取排水行为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且沿江众多电厂没有因此而承担赔偿责任的先例,拒绝赔偿。
审理情况
鉴于该案属新型案件,不仅相关的法律依据不甚健全,并且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具有普遍性,一旦审理不当,将会给社会发展带来诸多不利后果。本案合议庭最终明确了“有法依法,无法依政策,无政策依合情合理”的处理原则,力求在法律的基础上既有利于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促进企业在法制的轨道上有序发展。
经过两次庭审后,原、被告双方最终均认识到通过有效的方式平息纠纷会对于社会稳定有益,遂于2010年8月20日达成调解协议。
发电公司排放污水致养殖户受损案
基本案情
原告吴勇坪承包王朗沟水库用于水面养殖,被告荆门市华汇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污水排入水库后致水库水体中氟化物超标,导致原告养殖的鱼类出现大量急性死亡。
审理情况
2012年,案件经过了两次审理,在二审过程中,华汇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对鉴定专家的资质问题、鉴定方法等问题提出了质疑,并要求重新鉴定。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发回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重审。
随后,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最终,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协议:荆门市华汇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吴勇坪经济损失25万元,于2013年4月19曰一次性直接支付;吴勇坪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此外,案件受理费4150元,减半收取2285元,保全申请费1865元,由吴勇坪负担。
水泥公司污染致大鲵死亡案
基本案情
胡某和金桥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利用荆门一处基地进行大鲵人工繁殖。荆门水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粉尘对大鲵基地及周围环境造成污染。为此,胡某和金桥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将荆门水泥公司诉至法庭,并索赔2008年10月~2010年11月期间的经济损失,同时要求水泥公司的母公司即葛洲坝集团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审理情况
2012年,一审法院判令荆门水泥公司停止侵权(达标排放),并赔偿金桥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大鲵亲本死亡所产生的损失137.4万元。
之后,案件进入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和金桥水产养殖有限公司遭受大鲵养殖损失,大鲵亲本死亡、大鲵苗种损失、大鲵亲本因不能繁育损失以及大鲵催产率、受精率下降造成的损失等均应当依法获得赔偿。
同时,二审法院认为,金桥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分别于2009年、2010年对大鲵亲本进行人工催产,其经营行为也不同程度参与了污染事件的发生,故应当按照双方过错确定责任范围。最终,二审改判荆门水泥公司赔偿金桥水产养殖有限公司291.057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