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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桃”凸显我国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困境

来源: 中国食品产业网 作者: 日期: 2005/12/28 11:10:35

    浙江园林网12月28日消息: 5年来,意大利金色猕猴桃公司每种一棵“金桃”,都须向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研究所支付专利技术使用费。而双方今年8月第三次签订的增付合同,进一步将这一优良品种的推广范围扩至全球。但欣喜之外更多的是遗憾: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金桃”要想在自己市场上登陆,却必须从国外公司引进。对此,有关专家呼吁,我国植物品种知识产权保护亟待“突围”。
    
    --“金桃”成功转让专利喜忧参半
    
    意大利种植的每棵“金桃”猕猴桃,都必须向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研究所付费,这是我国自主知识产权植物新品种首次实现全球专利转让使用。“金桃”猕猴桃系武汉植物所20年辛勤培育而成,历经资源调查、野生选种、实生驯化、扩繁嫁接等阶段。其果肉质脆多汁、味浓、高产,比闻名全球的新西兰品种“园艺-16A”更优。
    
    2001年,武汉植物所向欧洲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当年,意大利金色猕猴桃公司以17.2万欧元专利转让费,买下“金桃”在欧盟市场10年的繁殖权。2003年,双方再签合同,该公司将“金桃”的欧盟繁殖权延长到2028年,并约定将其推广到智利和乌拉圭。据测算,三次合同中约定的专利使用首付费和每公顷使用费,到2028年累计将超过1800万欧元。目前,意方已向武汉植物所支付了91.32万欧元。可以看到,“金桃”将对新西兰、意大利两国长期以来占领猕猴桃国际市场大半江山的格局产生深远影响。
     
    当听惯了诸如我国每生产一台DVD都得向国外技术拥有者缴纳多少美元等消息后,“金桃”的成功自然令人欣慰。有关专家认为,其实我国产生了不少科技发明、也不乏有技术创新,但过去在知识产权方面处处受制于人,只是因为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绝大多数人来说还非常陌生,“金桃”案例提醒我们:要对辛勤培育的植物新品种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以便更大限度地推广新品种,合理维护自身权益。
    
    “金桃”的成功,显示了我国在植物品种知识产权领域的觉醒和对外转让的强大潜力。但遗憾的是,“金桃”国内专利使用权却无奈地“割爱”给了外方。目前,我国明确规定植物新品种不能获得专利,所以将植物新品种申请专利,在我国是不可以的,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只能通过《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我国加入了这个公约,并根据这个公约的规定制定了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保护的专门法律。
    
    --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面临三大困境
    
    “金桃”的尴尬命运恰恰凸显了我国当前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正面临三大困境:
    
    其一,法规保护不力。我国现有3部法规涉及植物品种资源知识产权保护:《专利法》、《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其中,《专利法》只对植物品种选育技术进行保护,并不保护植物品种本身。至于《种子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虽然明确承认要保护品种选育者的合法权益,但这“合法权益”包括哪些内容、什么是侵权、侵权者将受到何种处罚等,却语焉不详。
    
    我国植物品种保护的法规建设起步较晚,《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于1999年施行,《种子法》于2000年施行。相对西方发达国家已建立逾半个世纪的相关法律,保护力度明显不足。华中科技大学知识产权系主任朱雪忠教授介绍说,在美国和欧洲,均有专门的植物品种专利,且纳入保护的种类随科技发展相应增加。
    
    其二,国内企业重视不够。据介绍,“金桃”选育成功之后,国内也有农业企业就专利推广事宜前来问询,但出价最高者不过一次性支付40万元人民币。尽管武汉植物所针对国内实际情况,设计过若干“低门槛进入、长期合作”的转让方式,但国内企业似乎只对“一锤子”买卖感兴趣。反观意大利金色猕猴桃公司,承诺首付15万欧元(约合人民币150万元),并答应每推广一公顷再支付一定数额的使用费。农作物品种选育毕竟是高风险、高投入的过程,“金桃”选育成功历经20年,如果得不到足够的回报和尊重,科研人员积极性谈何保护?知识价值从何谈起?
    
    其三,植物新品种窃取几无困难。与传统制造业的科技成果不同,大多数植物品种特别是农作物品种可克隆性非常强。国内科研单位选种培育一般都要在院外建基地,要保证种子、苗木不流失基本不可能。2004年,福建省蘑菇菌种研究推广站站长王泽生在一次会议上以食用菌举例说,只要拿到一个母菌,就能对菌丝进行分离和克隆,或者进行新的改良。正因如此,农作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尤为重要。
    
    --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亟待加强
    
    然而,国内投入资金的科研成果却不能在国内“发芽”、“开花”、“结果”,有关专家总还是心有不甘:“假如‘金桃’不是由植物所而是由企业培育,同时拥有专利所有权和使用权,她在国内命运哪有这么尴尬!”科研成果的意义就在于其能够应用和推广,“金桃”的命运恰好提醒我们:作为在整合市场资源、促进产品推广等方面具有先天优势的市场主体,企业亟待加入自主研发主力阵营。
    
    专家还强调:“谈到知识产权大战,国人的注意力多在DVD、手机和电脑芯片上,而农业领域产权大战同样关乎我国农业安全,近年来国外某些企业在我国频频涉足植物品种和基因研究领域的现象值得深思。”
    
    目前,植物新品种在我国由两个部门主管,国家林业局和农业部,他们各自有不同的分工,一般来讲,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品种由林业部主管,凡是这些植物新品种申请品种权和要求提供法律保护都要向国家林业局申请,其他植物新品种则归农业部主管。要想对植物新品种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就是要向有关部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申请品种权。
    
    我国已先后发布并实施了5批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和4批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受保护植物品种达到119个,其中农业植物品种41个、林业植物品种78个。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非常落后,根源在于政府的宣传教育工作不够,使得企业、民众对知识产权几乎一无所知,连最起码的保护意识都没有,而对如何保护的技术性工作,更无从说起。我国的农业产业化起步较晚,有实力的农业企业为数不多,加强农业企业的自主研发工作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成当务之急。

编辑:红豆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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